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行政机关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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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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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