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戴**、曹**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戴**、曹**于2015年6月30日来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戴**、曹**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三人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戴**、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戴**、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