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戴**、曹**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戴**、曹**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戴**、曹**于2015年6月30日来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戴**、曹**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三人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戴**、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戴**、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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