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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不服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秦淮区政府)作出的宁秦府征补字(2013)第276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原告张**因不服被告秦淮区政府作出的宁秦府征补字(2013)第276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经释明,原告认为本案已无诉讼必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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