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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有限公司不予受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南京**有限公司诉状,要求被起诉人南京**理办公室、南京市**道办事处依据《南京市老山风景区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职责,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与两被起诉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拆迁补偿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协议,故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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