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区政府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其作出的江宁府征补字(2013)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在依法审查过程中,因案件实际情况需要,申请执行人区政府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先予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政府因案件实际情况需要向本院提出撤回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区政府撤回先予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