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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常州**源局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常行终字第90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向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发布征地补偿安置两个公告公开信息,但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查无此信息”。被申请人是“二公告”的制作人、法定保存人、公开人,依法应该向请求公开人答复。现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被申请人已于2003年对有关土地征用及补偿安置公告依法主动公开;对于申请再审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也在相应时间内依法作出答复。综上,请求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本院查明

本院复查查明,李*钦系常州市钟楼区北港乡蒋家村委河东新闸村的村民,2003年4月2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苏国土资地函(2003)102号文《关于批准常州市2002年度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通知》批准李*钦所在的蒋家村地块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嗣后,李*钦的房屋被拆迁。李*钦于2013年11月14日向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李*钦所在被拆迁地块的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李*钦申请后指定耕保处办理,同月18日,耕保处工作人员巢燕希到常州市**案中心查阅2002年常州市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批准卷宗,该次查询未查到公告档案材料。同月25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李*钦的申请作出《关于李*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答复李*钦其要求公开的公告查无此信息。李*钦对此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决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撤销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并处理申请再审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但根据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查阅档案材料的情况,相关信息现在查阅不到。故被申请人将征地补偿公告现不存在的情况答复申请再审人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李**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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