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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龙新与常州市**道办事处申诉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钟*新与被申请人常**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三井街道)行政拆迁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常行诉终字第8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钟*新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钟龙新申请再审称,其房屋不在常拆许字(2006)第42号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裁定无效,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之规定,本案中,钟*新向原审法院以三井街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却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交三井街道具体实施对本市新北**道府田社区唐家塘38号房屋拆迁行为的相关证据,故无法认定钟*新的起诉有事实根据。原审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钟*新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钟*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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