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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苏州国**业开发区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5日收到起诉人金*以苏州国**业开发区建设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金*诉称:其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将其申请转交苏州国**业开发区建设局答复。现不服该局信息公开答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苏州国**业开发区建设局于2014年9月25日信息公开答复错误,责令其依法重新答复。

经审查,起诉人金*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将其申请转交苏州国**业开发区建设局答复。该局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后,金*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30日答复:对其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为此,金*以苏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诉至苏州**民法院。苏州**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复议申请不属苏州市人民政府的受案范围,故于2015年1月28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金*以苏州国**业开发区建设局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起诉人曾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30日书面告知其应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或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但其未申请复议,直到2015年2月5日才直接向本院起诉苏州国**业开发区建设局,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应在三个月内起诉的期限。故起诉人起诉苏州国**业开发区建设局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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