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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起诉人陈**的行政诉状,要求判令u0026ldquo;确认(2012)熟刑初字第0247号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常熟市公安局发还暂扣退赃款行为违法u0026rdquo;。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起诉人陈**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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