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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基**限公司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建基**限公司不服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昆工伤认字(2014)经08547号工伤认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用EMS向原告邮寄了催交诉讼费通知单(邮寄收件人是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但李*收件后未能在规定的7日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视为自动撤诉。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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