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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常熟**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21)

审理经过

原告孙**要求确认被告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为违法,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告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6月24日,原告孙**以原、被告已沟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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