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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昆山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颜*华诉被告昆山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0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09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华以“我诉昆山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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