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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家**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因被告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7日向被告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应诉通知、诉状副本。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被告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孙**、金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告系锦丰镇村民,2010年被告以原告房屋位于原告新城区规划建设区范围为由,要求搬迁征收原告宅基地和房屋,但被告至今没有依法主动公开原告及其原告所在村的全部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土地征收及其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和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依法主动公开与原告切身利益相关的土地征收及其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向原告主动公开与原告切身利益相关的土地征收及其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陈**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1、开发地产规定及自己拍摄的图片七份;2、告拆迁农户书;3、向江苏网政风热线投诉的回复材料,共投诉四次;向“中国张家港”投诉了四次,其中第一次投诉不是与本案相关的投诉;4、与锦丰镇马镇长的手机信息往来;5、与我村村书记沈**的手机信息往来记录;6、请求信与前村书记的回复;7、拍摄的图片,证明已经对我房屋所在地块开始征地拆迁;8、锦丰镇悦来村的公告;9、供电所对停电问题的答复。

被告辩称

被告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要求答辩人公开锦丰镇悦来村3组的土地征收信息,经答辩人查明,锦丰镇悦来村3组的土地没有被征收,故无相关信息。原告所称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信息,因被告未对该区域实施拆迁,故无信息需公开。请求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被告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未提供证据。

本院在庭审前,到被告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就锦丰镇悦来村区域是否被征收进行了调查、信息检索,未发现该地块被征收的信息。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一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关联性,该告知书是锦丰**服务中心就2012年拆迁安置补偿所作出的告知,与本案无关,且该告知书并非被告作出;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内容仅是原告的单方意见,也与本案无关;对证据四、五的真实性无法认可,原告提供的是事后编辑的信息,且信息内容也与本案无关;对证据六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也是原告单方制作的请求信,且下方书写的内容及签名真实性都无法认可;对证据七,仅提供了路面及农田的一些图片,无法证明原告的请求,其所显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诉争无关,且不是由被告所做出的公告;对证据九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因其是打印件,不排除有修改的可能,且该意见也非由被告作出。即使该意见是真实的,其所述内容与本案诉争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对于本院调查检索,原告不予认可,称他所在区域的集体土地上已建好了安置房。

庭审中陈**确认未向被告提出诉称中的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以上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陈**并未向被告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其所在区域“锦丰外镇悦来村3组”被征地、征收的信息。且该区域亦未被征地。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起诉前未向被告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直接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不符合上述规定,其起诉依法不应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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