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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康**限公司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司)不服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昆山市人社局)作出的昆工伤认字(2014)第0792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告昆山市人社局、第三人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康**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繁生,被告昆山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金**、吴**,第三人唐**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康**司于2015年4月2日以已与第三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康**司与第三人唐**达成了如下协议,康**司与唐**解除劳动合同与工伤保险关系,在唐**对伤残程度有充分认识的前提下,唐**同意康**司一次性支付45000元后与康**司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葛。现康**司在付款45000元后申请撤诉,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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