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昆山市人社局)的工龄认定,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告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4月2日,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