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告昆山市人社局、第三人昆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袁**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袁**因已收到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做出的工伤认定而撤回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撤回对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