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已于2011年底左右停业。职工解散。法定代表人现不知去向。亦无人组织清理。该公司的财产状况无法查明。而其法人资格尚未注销。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工商登记档案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强制征缴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3日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4)14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受理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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