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监督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太仓欧**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2014年3月左右停产。目前处于停业状态,但未办理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经查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企业负责人自愿为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10000元,其余90956.13元则无力缴纳。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监督局,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3月5日作出(苏太)质技监罚字(2014)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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