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行政受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规划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在不存在具有法律效果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情况下,被起诉人派人将其房屋推倒;且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无人员签名和单位盖章,评估机构未经公示,单方选定;“钥匙交接收条”是拆迁公司伪造的,一、二审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特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起诉张家港**理服务中心、张家港**迁公司,认为被起诉人在无合法手续情况下擅自推倒其房屋,要求判定被起诉人推倒其房屋违法,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财物及精神、医疗损失的请求,根据《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周**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