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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苏州工**工作委员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顾*因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的(2014)苏中行终字第00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顾*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出具告业主书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其无法定授权,其既非《业主大会和业主指导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2012)10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部分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其所在的都市花园小区是娄**办事处,并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出具的告业主书剥夺了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苏州工**工作委员会提交意见认为,其作为苏州工业园区湖西辖区基层行政管理机构,根据成立本机构的成立文件及有关规定有权并实际履行了街道办事处对都市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的工作职能,在指导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所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适当,没有损害申请人或者该小区业主利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工**工作委员会作为都市花园小区所在的苏州工**道办事处湖西辖区办事机构,有权对辖区内的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在都市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已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业主委员会未能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重新选举情况下,苏州工**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指导和监督都市花园小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并将该情形于2013年9月23日以《告业主书》告知业主,该指导和告知行为并无不当。小区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意愿完全可以通过参与重新选举而实现,小区业主的权利不会因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而被剥夺或受到侵害。原一、二审判决驳回顾*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顾*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顾清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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