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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其和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其和因不服本院(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其和申请再审称,2014年2月20日其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4年2月28日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其出具苏国土公开第2014-024号《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或部分公开告知书》,要求其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重新填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认为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以其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阻碍了其知情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吴其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或部分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明确吴其和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吴其和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重新填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上述告知行为符合人民法院关于不予受理的规定。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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