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陈**、陈**诉陈**行政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43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陈**不服,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陈**、陈**称:陈**滥用职权无任何批复,无合法手续,违法征地野蛮拆迁,要求依法追究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陈**的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依法赔偿其财产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个人并非行政主体,申请人陈**、陈**以陈**个人作为被告而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陈**、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陈**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