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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诉被告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龚**,被告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沈*、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2日对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内容为:“本单位于8月13日收到你提出的要求公开2008年至2014年我市的各类安全事故预控目标,上述信息已由市安监局在网站主动公开,建议你向张家**办公室(安监局)咨询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现向你答复”。被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含信封),证明原告提出申请的时间;2、张家港市政务公开信息网抓图,证明张**安监局已将2008年-2014年张家港市的各类安全事故预控目标在网上主动公开;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含挂号信编码),证明被告依法定程序对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原告诉称

原告龚**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9日以信函的方式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08年至2014年张家港市的各类安全事故预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开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预控目标。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未能依法告知各类安全事故预控目标的具体指标、数据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2、责令被告依据原告的申请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政府信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均系复印件):1、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及信函,证明原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证明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

被告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辩称,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3日收到龚**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08年至2014年张家港市的各类安全事故预控目标”,信息用途为“研究学习行政法学及行政机构监督用;学习安全生产有关知识”。被告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均已由张家港**督管理局在其网站上主动公开,被告已依法告知了原告上述情况,并建议其向张**安监局咨询了解。9月2日,被告向龚**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综上,答辩人已依法履行了答复义务,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没有依法公开各类安全事故预控目标的具体指标和数据。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及被告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龚**以信函方式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08年至2014年张家港市的各类安全事故预控目标”。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3日收到申请,经审查后认为,龚**申请公开的信息,均已由张家港**督管理局在其网站上主动公开,建议其向张**安监局咨询了解。2014年9月2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邮寄送达给龚**。龚**不服该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被告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对公民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系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告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收到原告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其所申请的2008年至2014年张家港市各类安全事故预控目标已经由张**安监局在网站主动公开,并告知原告获取上述信息的途径。因此,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民法院开户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0×××75。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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