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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隆王仁鑫等与行政登记行政受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王**、王**、王**因房屋登记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王**、王**、王**申请再审称: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浒墅关镇大桥弄X号房产是其已故父亲王**固有合法财产,原吴县浒墅关乡人民政府1985年10月2日以编号为1XX号的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落实政策通知书,落实政策发回产权。浒墅关**管所执行发回时违反了国家落实私房政策的要求,非法侵占。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依法判令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直属房管所停止侵权,归还属于王**的浒墅关镇大桥弄X号房屋产权,并赔偿一切相关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王**、王**、王**要求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直属房管所落实私房政策,执行发回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大桥弄X号房屋产权的请求,根据最**法院1992年法发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王**、王**、王**、王**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王**、王**、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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