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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和与如皋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和因与被申请人如皋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本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03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谢*和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其要求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且不属于重复申请,故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依法判决。

如皋市教育局提交意见称,谢*和2014年申请公开的信息包含其2010年12月5日所申请公开的内容,系重复申请,且如皋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对其2010年12月5日的申请作出评判,因此,谢*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2010年12月5日,谢*和曾向如**育局申请公开其在教育系统任、退职的档案材料,后以该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如**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0月8日,如**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1)皋行初字第0060号行政判决,认为谢*和要求查询的信息属于人事档案资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信息范围,驳回了谢*和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业已生效。2014年5月4日,谢*和又向如**育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1983年8月致加**社中心校的函、中心校辞退谢*和的手续,1983年9月15日如皋县教育局对谢*和作出除名决定的相关手续,而该内容已包含在其2010年12月5日向如**育局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之内。根据《**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谢*和2014年5月4日向如**育局的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如**育局对此未予答复与法不悖。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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