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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0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曹**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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