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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与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瞿*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港行初字第002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瞿*申请再审称:1.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一审审判长在法庭上多次剥夺再审申请人的发言权,对我提出的对被告方出庭人员的质疑置之不理。在我申请一审审判长回避后,拒绝出示院长回避决定书或者委托书,并强行开庭。2.一审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适用法律不当。我没有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形,一审以未陈述诉讼请求为由,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是在滥用职权。请求撤销港闸法院(2014)港行初字第00252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该条款旨在规范当事人参与诉讼时必须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瞿*虽然到庭参加庭审,亦未中途退庭,但其在庭审时不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一直纠缠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要求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训诫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渎职的法律责任。后瞿*又以审判长限制其发言等为由,申请审判长回避等。因瞿*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当庭决定驳回瞿*的回避申请,并明确告知瞿*如不服本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依据法律规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经法庭再三释明和引导,但瞿*仍然拒绝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并继续纠缠回避问题,其行为已明示拒绝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可视作主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产生与“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或者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同样的法律后果。一审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正确。此外,关于审判长回避等问题,一审庭审中依法作出的相关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瞿*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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