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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西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钮*因诉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门行诉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3月4日,钮西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在1992年因调动工作被安排在启东市原西车站工作。1999年10月其从原工作单位湖南**炉辅机厂获悉,其在1988年10月随夫庄钱*(工程师)到长沙市锅炉辅机厂落户时,被安排在该厂工作。在长沙市锅炉辅机厂工人录用登记表中载明了其在该厂录用之前还分别在空**九厂和如东化工厂连续工作过11年的简历。经长沙市**沙市劳动局审批同意,其实际工龄从1977年3月起连续计算。事后,其将从原工作单位调取的有关增补11年工龄的证明材料向原启东市劳动局福利科提交,但未被及时认可同意,造成其应有的退休待遇得不到享受。近年来,其多次向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可增加11年工龄,并请求重新核实退休工资待遇,仍然未果,故提起本次诉讼。要求:一、认可其查出的11年工龄;二、重新核实其退休工资,应按22年工龄享受退休工资待遇,并享受医保待遇;三、要求从工龄查到之时起开始补发其退休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钮*的诉状所述内容和诉请要求,可见起诉人本次诉讼的目的是想解决其退休时工龄年限的确认和退休待遇补发的问题,该类纠纷可归属于行政诉讼中的“退休养老金行政审批”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鉴于起诉人诉状中诉请事项的表述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该院依法向其进行了法律释*,并书面指令其修改诉请内容,建议其修改诉请为:一、请求撤销被告单位作出的有关其退休养老金审批;二、判令被告单位重新作出其22年工龄的退休养老金审批。起诉人钮*坚持认为其诉请内容和要求正确,书面表示拒绝修改诉状。该院遂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钮*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钮*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坚决不同意原审法院要求修改诉状,一旦修改,就不是其诉请内容,产生的风险无人承担。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本案中,原审法院收到钮*提交的诉状和其他材料后,已具函告知钮*诉状中须对诉讼请求进行相应补正,使之符合行政诉讼的要求,但钮*拒绝修改并坚持起诉,原审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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