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诉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门行诉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4月10日,陈*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启东市王**人民政府于1995年委派徐亚**村支部书记,并通过非法诉讼,非法夺取了起诉人承包的水泥制品厂,制造冤假错案。2007年,省高院复查,纠正了错案,返还错判少算的欠款35000元。启东市王**人民政府于2008年8月先给起诉人3.2亩土地,经营砂石与水泥制品。事后,起诉人再三要求把原厂归还经营,启东市王**人民政府仅口头答应,但未予落实。请求确认启东市王**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并赔偿损失9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起诉人陈**述纠纷系因为其原经营的水泥制品厂的承包经营权引起,且该纠纷已经民事诉讼审理。因此,起诉人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范围,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也未就起诉人的纠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据此,该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陈新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陈*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现行法律,原审法院应当受理本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裁定,指定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因承包经营权与他人发生纠纷,并称导致其损失。该起纠纷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陈*以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在该起纠纷中并未作出行政行为,且案涉事项亦不属于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行政范围,故原审法院以陈*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为由,对本案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