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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成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南通市**道办事处与其在评估内容未形成情况下签约,签约程序违法,侵犯了其知情权;二、南通市**道办事处扣押了其用于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的南通市港**村村委会证明和南通市港闸区海成建材门市部工商档案材料,致其在拆迁中未得到应有的补偿,侵犯了其财产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审卷宗材料来看,上诉人刘**及其南通市**材门市部因陈桥街道万顷良田非居拆迁工程,于2012年6月与拆迁人签订了《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现刘**对该协议有异议,认为南通市**道办事处在签约的过程中,侵犯了其知情权及财产权。此情形应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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