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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王*有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3年3月14日,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东镇政府)向三名上诉人发出告知书,该府利用政府的公信力,在告知书中虚拟事实,骗取三名上诉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不具备拆迁条件的情况下,骗取三名上诉人拆除了房屋。兴东镇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现三名上诉人起诉该府违法拆迁行为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三名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三名上诉人与兴东镇政府就涉案房屋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现三名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系要求兴东镇政府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应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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