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倪**因诉启东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海**民法院作出(2015)门行初字第00076号行政判决,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倪**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