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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南通市**管理办公室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崇川征收办)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1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1月13日,袁**向崇川征收办邮寄《南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南通市崇川区狼山街道军山村一组49号黄**户的拆迁协议和评估报告,并在所需信息的用途一栏载明u0026ldquo;申请人系黄**的儿子,黄**本人不识字,拆迁多年来,我这个唯一的儿子从未见到所申请的拆迁协议与评估报告,街道是否造假或者侵吞我户拆迁补偿款不得而知,因此要求提供u0026rdquo;。1月22日,崇川征收办作出崇川房征信公依告字(2015)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袁**,经检索,崇川征收办在办理黄**户拆迁房安置凭证时获取有黄**户的《崇川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对应的评估报告,其中补偿安置协议为复印件。崇川征收办认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评估报告均属于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袁**与黄**虽系亲属关系,但袁**户和黄**户均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评估报告,且作为两户进行了安置。因此,袁**户与黄**户应为独立的两户。有关街道是否存在造假或者侵吞黄**户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本身与袁**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并无关联。建议袁**通过黄**本人进行查阅、复制其户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评估报告,也可以请黄**本人申请查阅、复制,或者由黄**书面委托袁**查阅、复制。另外,如果有关街道造假或者侵吞黄**户拆迁补偿款的情况属实,可向崇川区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告知袁**不提供黄**户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评估报告。袁**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崇川征收办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崇川房征信公依告字(2015)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判决崇川征收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立即向袁**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原审另查明,袁**与黄**系母子关系。2012年5月30日,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与黄**签订了一份《崇川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对黄**户位于南通市崇川区狼山街道军山村一组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8.75平方米、合法用地面积120.51平方米)协议搬迁。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包含有袁**父亲袁*的房屋拆迁权益和袁*母亲曹*的16.36平方米遗产房的拆迁权益在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及当庭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有无关联。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虽然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看起来似乎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增加了一个u0026ldquo;三需要u0026rdquo;的条件,但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在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扩大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规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而不是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设置法律障碍或者为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将u0026ldquo;三需要u0026rdquo;理解成是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前提条件,则与条例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具体到本案,崇**收办亦承认袁**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但认为与袁**的自身生活、生产等特殊需要无关联,故不予提供。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款规定,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袁**当庭陈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因为涉及遗产继承。袁**与黄**系母子关系,而且黄**户拆迁权益当中包含袁**的父亲袁*的拆迁权益,还包括了袁**祖母曹珍遗产房的拆迁权益在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袁**作为黄**与袁*的子女,在未明示放弃继承或者被依法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就此而言,袁**申请公开的信息对其自身的生产、生活而言当然具有关联。而崇**收办在作出答复前未询问袁**就申请的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存在何种关联,庭审中也未能提供证据佐证袁**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故崇**收办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崇**收办提出袁**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并未提及遗产继承事由的问题。条例规定了u0026ldquo;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u0026rdquo;的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对u0026ldquo;三需要u0026rdquo;事由的说明仅负有初步说明的责任。袁**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信息用途一栏载明u0026ldquo;申请人系黄**的儿子u0026hellip;u0026hellip;街道是否造假或者侵吞我户拆迁款不得而知u0026rdquo;,这说明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维权的意思表示,已经履行了初步说明的义务。崇**收办在拒绝公开之前应当审查确定袁**u0026ldquo;三需要u0026rdquo;事由的初步说明是否清楚、明确以及是否存在关联。再者,袁**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当庭说明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因为遗产继承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审查u0026ldquo;三需要u0026rdquo;时,只要申请人作出合理的说明即可,不能要求过于苛刻。

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本案中,考虑到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黄**,虽然袁**与黄**系母子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母子之间就不存在个人隐私。在可能涉及到他人隐私时,为体现对他人隐私的尊重与保护,是否涉及他人隐私及是否需要履行书面征求意见的程序应当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先行作出判断,故本案不宜直接判决崇川征收办公开黄**户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评估报告,而应当由崇川征收办履行法定程序,先行作出判断。

综上,崇川征收办不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也未能证明袁**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但鉴于袁**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他人,是否涉及他人隐私需要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先行作出判断,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公开或者不公开,故对袁**要求判决崇川征收办立即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崇川征收办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崇川房征信公依告字(2015)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责令崇川征收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三、驳回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崇川征收办不服提起上诉称,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袁**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对所需信息的用途已经进行了描述,非其自身需要也非特殊需要,上诉人当然有权拒绝提供。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袁**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袁**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崇**收办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条例第二条规定,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袁**向崇川征收办申请公开的信息为u0026ldquo;南通市崇川区狼山街道军山村一组49号黄**户的拆迁协议和评估报告u0026rdquo;,对于该信息崇川征收办答复已经获取,属于政府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袁**向崇川征收办申请信息公开后,崇川征收办以涉案信息与袁**的自身生活、生产等特殊需要并无关联为由不予提供。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款规定,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黄**户的拆迁权益当中包含袁**的父亲袁*的拆迁权益,还包含袁**祖母曹珍遗产房的拆迁权益。袁**作为黄**与袁*之子,其当然可以申请崇川征收办公开涉案信息。袁**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也已经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即为了遗产继承的需要。崇川征收办拒绝提供涉案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崇川征收办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

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要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由于袁**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黄**的个人隐私,尚需崇川征收办调查、裁量,原审法院判决崇川征收办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崇川征收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所作行政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管理办公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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