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蔡**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为被告的起诉状。蔡**诉称,其于2015年3月4日去北京出差,当日被不明身份人员带至南通**派出所,后被强行按住身体,进行信息采集,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起诉人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工作是履行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提高其对刑事侦查类关注人员管控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和法定职责,每一位守法公民理应积极协助和配合。该项采集信息的行为没有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实体处分,故对其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蔡**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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