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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海门市**民委员会、海门市正余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海门市**民委员会、海门市正余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7月7日向被告海门市**民委员会、海门市正余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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