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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并于6月17日向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李**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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