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南通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皋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南通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对被告皋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南通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