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南通市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