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李**与南通市通州区五街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如**价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力**限公司与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如东**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张*与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通市通州区华梅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南通市**督大队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南通**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诉港闸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港闸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如皋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