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如东**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东地税社征字(2015)201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东地税社征字(2015)201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地税社征字(2015)201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1214元,由被申请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