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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海安县民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海安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撤销婚姻登记。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7月4日撤销了苏*安结字011003575号婚姻登记,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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