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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与江苏省如**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洪*正诉被告江苏省如**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南通诚**限公司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正于2014年12月15日以搬迁补偿安置纠纷已经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如**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被告自行和解后,原告洪*正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如**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正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如**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洪*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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