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张**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从起诉人提交的诉状和证据材料来看,起诉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精神,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肖*、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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