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市**生育委员会与袁**、孙*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9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赣计生征字(2014)0161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对被执行人袁**、孙*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的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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