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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陆**与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陆**诉被告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建设许可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连云**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于12月30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材料,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武霜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陆**诉称,原告在灌云县侍庄乡陆庄村拥有合法房产。因“陆庄村新建农民集中区”建设,原告的房屋面临拆迁。2013年11月9日原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被告申请公开“陆庄村新建农民集中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拆迁许可证,但时至今日被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不作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限期公开“陆庄村新建农民集中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拆迁许可证;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

2、邮寄回执复印件,证明原告于2013年11月16日向被告寄送申请表且被告已经收到的事实;

3、寄送达证明,证明向被告寄送并收到的事实;

4、行政裁定书,证明原告何时向被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被告何时收到申请书;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

被告辩称

被告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经查,原告要求公开的“陆庄村新建农民集中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拆迁许可证等信息不存在,我局已告知原告该情况。故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供证据。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2、3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5认为没有收到。

本院查明

经质证,原告所举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作为查明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灌云县侍庄乡陆庄村村民。因该村土地被征收,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通过EMS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陆庄村新建农民集中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拆迁许可证。邮件全程跟踪查询显示,该邮件于11月18日由被告值班人员签收。因被告未就此作出任何答复,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灌**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2014年6月23日,灌**民法院作出(2014)灌行诉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以涉案信息以涉案信息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至连云**民法院。2014年8月20日,连云**民法院作出(2014)连行诉终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书,以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错误为由,撤销灌**民法院(2014)灌行诉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并裁定灌**民法院立案受理。2014年9月22日,连云**民法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的相关要求,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原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给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被告公开“陆庄村新建农民集中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拆迁许可证。被告收到申请后未对原告进行答复,违反了上述规定。被告所辩称的口头答复,不符合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且原告已不认可收到。故被告应于15个工作日内针对原告提出的申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综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行营业部,账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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