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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灌南县孟兴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平诉被告灌南县孟兴庄镇人民政府、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灌**政局履行发放抚恤金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平以相关部门已正在为其办理抚恤金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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