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平诉被告灌南县孟兴庄镇人民政府、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灌**政局履行发放抚恤金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平以相关部门已正在为其办理抚恤金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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