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丹诉被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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