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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险管理处、第三人孙*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于3月24日向两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孙*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以其诉求已得到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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