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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发区分局与连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14年12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连国土资开监罚字(2014)第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有限公司送达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开发区分局)依据市国土局2010年4月29日的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所管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于2015年3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市国土局作出,应由该局作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市国土局开发区分局依据市国土局授权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回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发区分局撤回对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连国土资开监罚字(2014)第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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