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许**因诉被申请人涟水县黄营乡人民政府行政告知一案,不服本院(2015)淮中行终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许**申请再审称:2004年4月8日,杨*村委会在与申请人对1998年的承包事项进行补签书面合同时,在格式合同中仅填写4.59亩土地而未填写土地的坐落及四至,漏填0.71亩承包地,导致申请人2005年的土地承包证书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此后,申请人一直要求村委会完善合同,履行填写土地的坐落及四至的法定义务,遭其拒绝。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对村委会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责令村委会改正错误。被申请人虽口头要求村委会办理申请人申请事项,但并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法院撤销被申请人的《告之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其所在村委会依法将其承包土地的坐落及四至填写在《农村土地承包到户登记簿》上,被申请人已分别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责成杨桂村委会办理,并以书面《告知书》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该《告知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撤销该《告知书》,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许**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