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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钱喜花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顾**、钱喜花因诉淮安经**理委员会要求履行职责行政诉讼一案,不服本院(2014)淮中行诉终字第00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顾**、钱喜花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房屋被淮安**开发区徐杨乡人民政府、兴强村委会非法拆除,且钱喜花被打致伤,申请人多次向淮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访,要求处理。但其未作出书面处理答复意见,其不作为行为对申请人及徐杨乡人民政府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二审引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申请人无关,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二审引用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而该函已废止且与本案无关联。本案应依据《信访条例》第53条的规定,判决淮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答复意见。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u0026rdquo;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且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u0026ldquo;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的规定并未废止,仍是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律的指导意见,故本案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法院不应受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顾**、钱喜花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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